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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先出具发票、收据收取科研经费的办事流程
2012.03.15
  一、本办事流程仅限于校本部各单位承担的、归口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先进技术院、科技开发部管理的科研课题,预先出具发票、收据收取科研经费的业务。 二、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凡归口科研部、社科部、先进技术研究院管理的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由上述归口主管部门统一对外签署。非归口部门签署的,需归口部门认定。 三、财务部一般在科研经费到校后开出发票、收据。如经费拨款单位要求收到收据后方能拨款,可按本流程办理。 四、为尽量减少经费到帐不确定因素,预先出具发票、收据应在科研合同约定的到款日之前一个月内进行。   五、预先出具收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财务部主页“相关下载”区(地址:http://cwb.pku.edu.cn/xgxz.html)下载、填写《科研经费预先出具发票、收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院系公章。 2.持《申请表》按归口科研主管部门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1)归口科研部、社科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项目: 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表》,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或认可的科技合同复印件一份(留财务部,涉密合同可不提供),到财务部预借票据。 (2)归口科技开发部的课题,到科技开发部办理。 3.财务部需按规定开具收据,做到项目完整、填写规范,收据的拨款单位名称和科研合同签署单位保持一致。 4.发票或收据的发票联交课题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及时传递给付款单位;记账联由财务部相关人员保管,待经费到账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六、课题负责人应积极催款、保证预先出具收据的科研经费及时入账。 1.科研经费到帐后,课题负责人(或经办人)及时到科研主管部门办理拨款和财务入账手续,财务部拨款后,将《申请表》及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或认可的科技合同复印件归还课题负责人(或经办人)。 2.超过《申请表》中预计入账时间一个月经费尚未入账的,课题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将预先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归还财务部(在科技开发部办理的,归还科技开发部)。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书面说明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送财务部(在科技开发部办理的送科技开发部)。 七、课题负责人对预先出具发票或收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其妥善保管、及时入账或退还负责。 八、归口科研部、社科部、先进技术研究院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如需办理免税业务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课题负责人与科研主管部门联系办理技术市场认证,待认证程序开始后,科研主管部门应开具《北京大学技术市场认证受理证明》(附件二) 2. 课题负责人携《北京大学科研项目技术市场认证受理证明》以及本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财务部预借发票。 3. 发票开出后,课题负责人需复印发票联并保留。 4.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六号的规定,课题负责人需确保经费于发票预借后次月月底前到校,逾期不予办理免税。 5. 经费到校且技术市场认证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财务部及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项目免征营业税所需材料清单》(附件三)准备材料,由财务部到税务局办理免税。 九、财务部及时清理、催还预先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对于逾期一个月科研经费仍未到帐的,财务部将向院系通报预借票据通知,院系及老师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共同催促经费尽快到校,或催还发票和收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部       科学研究部          社会科学部        先进技术研究院 2012年3月1日     预先出具发票、收据收取科研经费的办事流程2012+2+14定稿-发布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