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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转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11.02

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第七条:“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部门、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财务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的规定,通知如下:

1、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转拨业务严格按以上规定办理。
2、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开展的外协/外包项目,必须与任务承担方签署次级合同(见次级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外协或外包任务及其经费额度。
3、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次级合同后,依据次级合同规定出具拨款单。
4、项目负责人凭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出具的拨款单、项目合同、收款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到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
 
科学研究部    财务部                                  
2006年10月17日